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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他人的车辆信息购买了交强险,
被套用信息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元股证券:ygzq.hk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吗?
损失要找谁赔?
请看今日案例!



2024年7月7日,陈某无证驾驶某湘牌小型盘式拖拉机从安乡县下渔口镇西洲村出发驶往下渔口镇刮家洲麻纺厂,当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安乡县下渔口镇西洲村11组路段时遇程某从自家屋前由西往东跑上道路,陈某驾车避让不及,将程某撞倒后左侧前后轮再次将程某碾压,造成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程某两人在此次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且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一致,不愿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程某遂将陈某、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车辆登记所有人周某赔偿其人身损害遭受的各项损失368218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发现,陈某于2022年左右购买了案涉湘某牌拖拉机,购车后未办理过户登记。2024年1月,周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一辆二手拖拉机,约定由卖方负责办理过户登记、购买保险等事宜。卖方在办理过户登记、投保交强险时套用了陈某的车辆信息。案涉事故发生在该车投保的保险期间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该案中,陈某负案涉事故同等责任,故不属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法定情形。且案涉交通事故事发时,陈某驾驶的某湘牌小型盘式拖拉机已投保交强险。案涉交强险虽系周某通过他人投保,但发动机号、机身(底盘)号码具有唯一性,法律也并未禁止车辆所有人以外的人为车辆投保,应当认定陈某驾驶的车辆为被保险车辆,故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陈某分别赔偿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8000元、136494.47元。

车牌号虽然是识别机动车的重要标志,但并非唯一标识。相比较车牌号易套牌、变更的情形,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等核心信息更具有识别车辆唯一性的功能属性。该案中,案涉车辆虽与被投保车辆的车牌号不一致,但与投保登记的车辆核心信息是相同的,故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承保时应对投保车辆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一旦发现车牌号、发动机号、机身(底盘)号码等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避免后续在理赔过程中产生争议。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车辆在投保时也应认真核对保单中的各项信息,确保与车辆实际情况一致,如有信息错误,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更正,以免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黎聪证券信息网配资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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